运动训练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,有力推进党建、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(中发〔2010〕15号)、《高等教育法》和《天津体育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》等文件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的最高决策形式。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党委书记、院长、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。根据会议内容,经书记、院长商定,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,做到科学、规范、和谐、高效。
第二章 议事内容
第五条 本院党建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人才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实行党委会研究前置,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主要议事内容包括:
(一)结合本单位实际,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,贯彻落实校党委、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,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,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。
(二)本院思想政治工作、党建工作、德育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院级工会教代会工作、院务公开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三)本院的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专业设置、实验(实习)基地建设及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四)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学期工作安排。
(五)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,研究年度进人计划,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、稳定及学术梯队(团队)的选拔和培养措施。
(六)教师申报技术职务的推荐,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。
(七)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、管理岗位的设置及干部人事工作。
(八)本院招生计划、招生规模、学生教育与管理、学生就业等问题。
(九)本院年度经费预算、经费使用计划及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,制定教学、科研、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。
(十)决定本院一次性支出一万元(人民币)以上资金设备的购置、调配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。
(十一)重大涉外学术交流、训练比赛、表演等活动安排。
(十二)院级奖惩事项及推荐获校级(含)以上受表彰、奖励的人选。
(十三)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院长、副书记、副院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会议议题由书记、院长共同商定。
第七条 在决策前,书记、院长对提交的议题要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认真磋商,充分交换意见,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。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,要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。有关本院重大改革、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在决策前应听取院工会、教代会意见。
第八条 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。
第四章 会议召开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党建工作议题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会议的,书记、院长可临机处置,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。
第十条 涉及党建、安全稳定、信访工作、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、先进评选、院级工会教代会、团总支等议题,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;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;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。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责任。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召集、主持人请假。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,会议应改期进行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指定有关人员作好记录,会议记录应详尽、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内容,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,及时存档备查。实施党政“一把手”对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“双签”制度。
第五章 议事程序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即可口头表决,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外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讨论、充分交换意见后,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向校党政主管领导报告,请求裁决。
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,也可起草会议纪要送阅。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形成决定的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、决定要严格保密,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。
第六章 决议执行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,根据需要传达到本单位有关师生。研究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,其他成员密切配合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书记、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、督办、协调工作。
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,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,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,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,但在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运动训练科学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2019年3月